中企海外发债热度不减,监管严防外债风险

肇庆资讯助手1 2018-05-21 10:2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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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美债收益率的不断走高,中国企业海外发债的成本优势有所降低,而非金融企业美元债的发行热度仍然不减。

随着美债收益率的不断走高,中国企业海外发债的成本优势有所降低,而非金融企业美元债的发行热度仍然不减。

在海外发债成为中国企业重要融资途径的同时,一些违规现象也引起了相关监管部门的重视。国家发改委5月18日公告称,对于发行外债未按照2044号文有关规定履行事前备案登记手续的8家企业及承销商、律所等中介机构进行了工作约谈。

近日,发改委、财政部还联合下发了《关于完善市场约束机制严格防范外债风险和地方债务风险的通知》,要求企业依托自身资信状况制定外债本息偿付计划,严禁与政府信用挂钩的误导性宣传,对涉及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和担保的企业、承销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主体及其主要负责人,将加大惩处问责力度。

海外发债热度不减

2015年9月,发改委发布《关于推进企业发行外债备案登记制管理改革的通知》(发改外资[2015]2044号,下称“2044号文”),企业境外发行债券制度正式从审批制变更为备案登记制。此后,中资美元债市场在2016年到2017年经历了一轮持续的扩容。根据排名前列财经记者统计,彭博数据显示,2017年共有2157只中资美元债完成发行,融资总额高达3139亿美元。

中国债市长端利率走升背景下海外发债的成本优势、人民币的企稳回升等,都成为美元债在2017年进一步放量的重要原因。

不过,2018年以来,随着美债收益率的走升和中国国债收益率的回落,中美利差正在不断缩窄,10年期国债利差已经从年初的140个基点收窄至目前的64个基点。同时,近期美元持续走强,人民币汇率小幅回调。

“由于海外发债成本不低,我们接触到的一些融资渠道顺畅的企业海外发债的意愿不那么强了,而另一些存在刚性融资需求的企业仍会继续在海外发债。”一位券商投行业务人士对记者介绍。

记者注意到,2018年1~4月美元债发行总量同比微增,去年美元债的较大发行人——银行,今年前四个月发行量有所回落;而非金融企业的融资规模却在攀升,以房地产行业为例,1~4月美元债发行规模达到了189亿美元,同比增加超过六成。

中资美元债发行量(数据来源:彭博)

国际评级机构穆迪表示,由于再融资需求较大,今年内中国房地产开发商的境外债券发行量将保持强劲。在穆迪助理副总裁杨昱颖看来,境外债券发行强劲的部分原因是境内信贷环境趋紧,在此情况下,开发商转向境外为业务发展提供资金并对其部分境内债务进行再融资。

再融资需求也进一步提高了海外债发行量。穆迪高级副总裁梁镇邦表示,穆迪评级的开发商在未来12个月里将有约172亿美元的到期或可回售境外债券,以及约431亿美元的到期或可回售境内债券,这拉动了2018年内较高的再融资需求。

强调事前备案

在海外发债成为越来越多的企业重要融资途径的同时,一些违规现象也引起了相关监管部门的重视。

近日,发改委外资司对8家企业及有关承销商、律所等中介机构进行了工作约谈,听取了企业和中介机构关于企业基本情况和外债发行情况的说明,并指出企业发行外债存在的违规之处,要求企业和中介机构各负其责,遵守2044号文事前备案登记要求及境外发债的相关规定,切实做好外债发行相关工作。

据了解,发改委在2044号文中规定,企业发行外债须事前向发改委申请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并在每期发行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发改委报送发行信息。

投行人士称,发改委提到未提前备案的情况主要是针对部分企业境外子公司在海外发债融资的情况。在2044号文中,发改委明确规定,境内企业及其控制的境外企业或分支机构向境外举借的、以本币或外币计价、按约定还本付息的1年期以上债务工具,包括境外发行债券、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等,都需向发改委进行备案登记。

发改委还表示,未来将继续加强对企业发行外债的监管,建立健全责任主体信用记录。

具体措施包括,对于发行外债不履行事前备案登记手续或存在其他违规行为的相关企业和有关中介机构,发改委将加大问责力度,视严重程度纳入相关领域黑名单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及时公开通报,并限制相关责任主体新申请或参与外债备案登记工作。

外债、地方债风险受重视

除了强调事前备案,外债风险、地方债务风险的防控也成为关注重点。据业内人士介绍称,早在2017年开始有关部门就已经加强了地方债务风险的防控。

据了解,不少城投公司于2016年进入美元债市场发债融资,城投美元债一度成为美元债市场发行热点。而进入2017年后,随着有关部门加强地方债务管理、城投公司发债监管趋严,城投公司2017年美元债发行金额同比明显锐减。

发改委网站5月17日显示,近日,发改委、财政部下发了《关于完善市场约束机制严格防范外债风险和地方债务风险的通知》(发改外资〔2018〕706号,下称“706号文”),进一步加强对于地方债务风险的防控,要求企业依托自身资信状况制定外债本息偿付计划,严禁与政府信用挂钩的误导性宣传。

首先,企业要实现实体化运营,依托自身资信状况制定外债本息偿付计划,落实偿债保障措施。严禁企业以各种名义要求或接受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为其市场化融资行为提供担保或承担偿债责任,切实做到“谁用谁借、谁借谁还、审慎决策、风险自担”。

706号文进一步强调,拟举借中长期外债企业要规范信息披露。在债券募集说明书等文件中,不得披露所在地区财政收支、政府债务数据等可能存在政府信用支持的信息,严禁与政府信用挂钩的误导性宣传;有关信用评级机构不得将企业信用与地方政府信用挂钩;申报企业应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第二,拟举借中长期外债企业要统筹考虑汇率、利率、币种及企业资产负债结构等因素,灵活运用金融产品,稳妥选择融资工具,合理持有外汇头寸,密切关注汇率变动,有效防控外债风险。

第三,发展改革部门要切实加大事中事后监管力度,加强对外债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后续建设运营情况的督促检查工作。财政部门对依法合规承接政府投资项目的企业,应当按规定和批准的预算及时拨付资金,不得拖欠。

第四,建立健全责任主体信用记录,对涉及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和担保的企业、承销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主体及其主要负责人,加大惩处问责力度,纳入相关领域黑名单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归集共享,实施跨部门联合惩戒,及时公开通报,并限制相关责任主体新申请或参与外债备案登记工作。

来源:排名前列财经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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